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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82号颁布时间:1999-11-24

     1999年11月24日 黑国税发[1999]182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向境 外出口商品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出口商品发票”(以下简称“出口商品发票”)。   二、需使用“出口商品发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 理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可领购并使用“出口商品发票”。   三、“出口商品发票”联次为七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报关联、 退税联、结汇联、核销联。第二联“发票联”套印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 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266.7mm×190mm,分为电脑版和手写 版,销售价格暂定为:电脑版2.54元/份,手写版50.80元/册(每册20 组),待省物价局核准后,以批准后的价格为准,多退少补。各市、地国税局要在 12月10日前将本地所需“出口商品发票”(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数量报省局 (征管处)。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发票管理,对不按规定印 制、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的企业,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发票票样(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 国税发[1999]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管理出口发票的方式不统一,有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 4号),不套印发票监制章,有的则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套印发票监制章。   为了统一全国出口发票管理方式,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出 口业务,经研究,总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 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 “出口专用”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4号文,到2000年1月1日停止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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