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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224号颁布时间:2000-12-08

     2000年12月8日 黑地税发[2000]22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随着邮电企业改革的深入,电信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也都发生了 很大的变化。经调查研究,对电信业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作以下规定: 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移动、国信寻呼)、中国移动公司在黑龙江省境内提供电 信服务劳务,纳税地点确定在劳务发生地,即提供电信服务应税劳务的单位应向应税 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中联通公司因其计费系统只体现市地收入,不 能体现县级收入,对其移动电话收入营业税暂确定在市地缴纳,待计资系统完善后再 改按劳务发生地纳税。《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 知》[黑地税函(1999)19号]关于国信寻呼纳税地点的规定同时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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