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224号颁布时间:2000-12-08
2000年12月8日 黑地税发[2000]22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随着邮电企业改革的深入,电信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也都发生了
很大的变化。经调查研究,对电信业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作以下规定:
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移动、国信寻呼)、中国移动公司在黑龙江省境内提供电
信服务劳务,纳税地点确定在劳务发生地,即提供电信服务应税劳务的单位应向应税
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中联通公司因其计费系统只体现市地收入,不
能体现县级收入,对其移动电话收入营业税暂确定在市地缴纳,待计资系统完善后再
改按劳务发生地纳税。《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
知》[黑地税函(1999)19号]关于国信寻呼纳税地点的规定同时废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