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的通知
黑地税联字[1999]第6号颁布时间:1999-01-20
1999年1月20日 黑地税联字[1999]第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调动和鼓励公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举报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精神,现就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资金来源
及支付程序通知如下:
一、奖金来源。按照哪级财政收入哪级财政支付奖金的原则办理。在各级地税部
门查结的举报案件中,按照人库级次,属于哪级财政收入,由哪级财政解决举报奖励
资金。对查缴入库的省级收入,省地税局从省财政厅每年拨付的办案经费中解决,不
足部分,由省地税局向省财政厅申请专项追加拨付。省以下举报奖金来源,由各级地
方税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二、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奖金支付办理程序。
附件: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金支付办理程序
1、各级稽查部门向上申请举报奖金必须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
定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表列栏目必须填写齐全,签名盖章,并附税
务处理决定书、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以备存查和上报。
2、在各市、县稽查部门查结的举报案件中,其查缴入库的税款如属省级收入,
由查处案件的稽查部门按奖励标准先予垫付,然后以地、市稽查局为单位,于每季度
末30日前写出拨付举报奖励申请,并随同本季度奖励表及附件资料报省局稽查局核
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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