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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225号颁布时间:1999-12-30

     1999年12月30日 黑地税发[1999]225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有些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够明确,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规定,现对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行政管理费扣除问题。从2000年起,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 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二、关于临时工工资扣除问题。企业临时工工资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企业因生 产经营需要雇佣临时工,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方可扣除。   三、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扣除问题。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在发生 当期直接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以后 年度分期扣除。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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