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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全国政协捐助我省灾区新村建设项目缴纳营业税实行返还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财预字[1999]30号颁布时间:1999-04-09

     1999年4月9日 黑财预字[1999]30号 有关地、市财政局:   1998年,我省遭受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涝灾害,为帮助灾区人民重建家园,全国 政协向我省捐助建设四个新村(哈尔滨市龙江第一村、齐齐哈尔市哈拉村和创业新村、 大庆市王府新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省灾区人民生活的关怀。涉及捐 助项目的地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新村建设工作给予了大力协助,根据省领导有 关指示,省财政厅决定对捐助新村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由 同级财政通过支出给予返还。施工单位要相应降低收费标准,以降低造价,保证捐助 项目的顺利完成。   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龙江第一村建设项目返还给施工单位的营业税按财 政体制分担的返税,由哈尔滨市全额负担;哈拉村建设项目的返税由泰来县全额负担; 王府新村建设项目由杜蒙县负担;创业新村建设项目由省财政负担50%、齐齐哈尔市 财政负担50%。参与上述四个捐助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在完税后凭省新村建设协调 小组审核后的缴税原始凭证,到有关财政部门办理返还手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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