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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省级第三批)》的通知

黑财综字[1999]39号颁布时间:1999-05-20

     1999年5月20日 黑财综字[1999]39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省级第三批)》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税款不退,未征的不补。 附:黑龙江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省级第三批) 序号 项 目  批准文号      管理部门 1  非统配毕业生调配费    黑人联字[1992]1号 人事 2  任职资格评审费      黑人联字[1996]9号 人事 3  《奖励证书》工本书    黑价联字[1997]67号 人事 4  《公务员培训证书》工本费 黑价联字[1997]67号 人事 5  政府特津贴评定费     黑人联字[1993]22号 人事 6  录用考试费        黑人联字[1995]20号 人事 7  “电子交警”曝光服务费  黑财综字[1999]1号 公安 8  注册会计师考试档案工本费 黑财综字[1999]7号 财政 9  律师注册费        黑司发[1999]43号 司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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