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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补充通知

黑地税发[1999]84号颁布时间:1999-05-31

     1999年5月31日 黑地税发[1999]84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国家总局国税发[1999]78 号《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要求,我省地税系统将从下半年开始全面换发税务 登记证。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证,对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在规定的期 限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种类   对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及企业在外地分支机构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外 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考虑到这类机构户数较少,我 省不再另行印制注册税务登记证,各地在办理登记时在通用登记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和 增填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   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也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只 发给“代扣代缴税款证书”或“委托代征证书”,不核发税务登记证。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换证工作,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287 号通知要求办理。由于这部分登记证是由国家局统一印制,各市、地务于6月12日前 将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户数报省局征管处,不得延误。   三、换证时间   6月1日—7月1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   7月10日—8月31日为换证阶段。   9月1日—9月30日为总结、结算阶段。   四、关于纳税人识别号和微机管理编码填写要示   1、纳税人识别号: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1号通知要求填写,即前6位 填写行政区划号码,后9位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代码号;个体工商业户填写 个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重复或一人多照、多证的为便于识别管理可在身份证号码 15位后另一横线再增加1位数(如230102504801001-1……4)。   2、微机管理编码全省统一为15位。即前6位为省市地县(区)的行政区划号码, 7、8位为乡(街)号码,9、10位为村屯号码,后5位为纳税人标志码(由登记窗口确 定)。   微机管理编码确定后由基层逐级上报,市、地汇总后报省局两份备案。   五、几点具体要求   1、税务登记收费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价联字[1997] 11号规定标准。严禁另外收取打印、资料等额外费用以及有关部门搭车收费。   2、税务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不准委托各类社 会中介服务组织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3、税务登记证式样由国家统一制作,为保证税务登记证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 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各省样品已报国家税务总 局批准备案,各地不得擅自印制和私自与厂家订货,数量不足部分也由省局统一组织 补订发放。   4、组织领导   为确保换证及时完成,各地要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在宣传阶段要加 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公告》精神,同时在 征收窗口设立宣传栏目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二是结合换证把清查漏管户的 工作再向前推进一步,各级稽查部门结合换证加大清理检查和打击力度,力争把漏征、 漏管压缩到最低限度;三是要紧紧依靠地方党、政领导搞好同工商、国税等部门的协 作,使换证工作能得到广大纳税人的充分理解、配合,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保证换证 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为确保换证工作按要求完成,各地的换证工作要由征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有关 部门积极配合在换证结束后,用书面形式报告工作总结和换证情况统计表。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略)   3、全国换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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