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82号颁布时间:2000-01-11
黑国税发[1999]18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9]200号)转发,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
向境外出口商品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发票”(以下简称“出口商品发票”)。
二、需使用“出口商品发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到主管国税机
关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可领购并使用“出口商品发票”。
三、“出口商品发票”联次为七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报关
联、退税联、结汇联、核销联。第二联“发票联”套印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
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266.7mm×190mmn,分
为电脑版和手写版,销售价格暂定为:电脑版2.54元/份,手写版50.8
0元/册(每册20组),待省物价局核准后,以批准后的价格为准,多退少补。
各市、地国税局要在12月10日前将本地所需“出口商品发票”(分为电脑版
和手写版)数量报省局(征管处)。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发票管理,对不按规
定印制、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的企业,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