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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30号颁布时间:1999-09-16

        黑国税发[1999]130号   一、由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职责发生了很大变化,技术服务及 专用部件销售均由服务单位负责。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做好今后的推行工作,省局 决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统一由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今后税务部门的 主要职责是: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2、负责对防 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3、负责企业用金税卡和 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4、负责对同级技术职务单位技 术服务质量的监督工作。   二、工作程序。1、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 地市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后下达《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以下简 称《通知书》)。《通知书》样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的 规定执行。《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转给主管 税务机关,一份给申请企业,一份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2、技术服务单位接 到《通知书》后,立即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 算机、打印机要满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3、企业接到《通知书》 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 统专用设备手续并接受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单位凭《通知书》办理销售手续并与 该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4、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 金税卡、IG卡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 办理发行。发行后由技术服务单位给予安装。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市地都要建立技术服务单位,省级技术服 务单位已经组建,近期将与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联系组建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 各地要积极配合并给予支持。全省市地以上技术服务单位都要与同级国税部门签 订技术合作协议,明确法律责任。技术合作协议文本样式将由省局和省级技术服 务单位统一制定。   四、今年的推行计划各地已经上报省局,省局将于1999年12月推行。 如有调整请与1999年9月10日前上报省局。   五、各地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认证工作,严格按规定执行, 未经认证坚决不能抵扣,认证工作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新的工作程序通知防伪税控企业,做好衔接工作。   七、以往文件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 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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