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2000]96号颁布时间:2000-03-23
2000年3月23日 吉地税所字[2000]96号
近来,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中提出了一些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
确如下:
一、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实行销售大包的,在核定销售包干费用时,销售人员
的工资和奖金应核定在内。在核定工资基数时,不应包括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
二、企业在转制过程中,转制后企业凡接收转制前企业债权债务的,对转制前企
业发生的呆、死账,其费用可以在转制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接收转制前企业债权
债务的,对转制前企业发生的呆、死账费用,转制后企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的增值税,在查补收
入中包含查补增值税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在查补收入中未包含查补增值税的不得
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对亏损企业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可根据查补的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五、企业预提的银行贷款利息、劳保统筹和保险等预提款项,年终企业因资金问
题无力支付的,其预提费用可在当年进入企业相关的成本费用。
六、企业人员差旅费标准原则上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
准执行。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实行差旅费包干的办法。
七、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将企业车辆变卖进行“车改”的,
其公务用车以交通费等形式发放给个人,其车改后车辆费用比车改前有所减少的,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八、企业为了节约费用支出,自建企业内部食堂,其招待费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
业务招待费标准的情况下,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在职工内部食堂发生的对外业务
招待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九、新闻宣传部门自办的广告业务,在广告收入中提取的代理费,不得在税前扣
除。
十、企业临时用工的工资支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实际临时用工人数后,其
工资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内。可按实际支出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对纳税资料健全,外出经营手续完备的外埠建安企业,其核算地附征率低
于经营地附征率的,经营地税务机关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新办的企业[不含新办劳服企业],在计算安置下
岗职工比例时,安置的待业青年不应计算在下岗职工人数之内。
十三、对交通部门收取的过路费收入,凡没有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
线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对集体林业企业在转制为国有企业前发生的财产损失,可以按照财产损失
的审批权限报批处理。
十五、对企业当年发生的费用,本年应进未进应提未提的。在以后年度不得补提
和税前扣除。
十六、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租房屋收入,允许扣除与租金收入相关的税金和费
用后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七、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凡超过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标准的部分,
应按事业单位规定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支付的出租车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九、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民营科技企业发生的工资及劳务费用支出,
属于支付给企业内部职工的工资,应按国家现行工资政策规定的标准扣除,属于给企
业外部人员提供的劳务支出,可按实际支出劳务费用扣除,其它企业亦应按上述原则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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