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2]127号颁布时间:2002-12-23

     2002年12月23日 吉地税函[2002]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吉发[2002]7号)和《吉林省农 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02]42号)的规定,针对前一段时间 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各地农业税征收中的一些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有农林牧场农业税征收问题   由于国有农林牧场没有实行税费改革,除计税价格外,其农业税任务仍按原常年 产量和税率确定。征收的税款和附加仍按原渠道划转。   二、关于农业税减免管理问题   按照《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减免资 金的管理。县(市)留用农业税减免指标和农业税附加减免指标结余部分应在农业税 收存款帐户中结存,农业税收存款帐户也作为农业税和附加减免资金专户使用,在资 金来源类的一级科目“暂收款”下增设农业税减免结余和农业税附加减免结余两个二 级科目,分别记帐,统一管理。其中,附加减免结余要核算到村。当年应缴省的农业 税机动减免指标应在农业税征收任务核算完后及时上划省,不得在减免资金专户中滞 留。   三、关于农业税附加划转问题   农业税附加随同正税征收后,要与正税同步划解,通过银行及时划转到各乡镇农 经站。同时,征收机关要把各乡镇所属村的附加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征收机关不 能用附加垫缴正税和人为滞留附加款。   四、关于税费改革后农业税计税要素问题   税费改革后新的农业税计税要素,必须以落实到户、农户认可、当地政府审核确 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的为准,作为新的计税基础。任何地方不准人为地降低和提高省核 准的计税标准,切实做到公正、合理,确保不出问题。   五、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问题   2002年的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安排,要根据《关于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纳入预 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预[2002]2130号)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和 使用仍执行现行办法,应上缴省的部分必须于2003年1月末前如数上划。   六、关于农业税收票证管理问题   各级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票证管理办法和省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 票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农业税收票证的使用和管理,完善领用、缴销制 度。直接征收或委托代征税款必须使用省局统一印制的农业税收票据,填开内容要完 整,要做到一户一票、一税一票。严禁发生不使用统一税票和乱开税票或收税不开税 票等违法行为。   七、关于农业税“上清下不清”问题   在农业税征收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户交户结,让农民交明白税,放心 税,不得借款、垫款、抬款交税,要杜绝“上清下不清”问题的发生。   八、关于正确执行农业税征管制度问题   各级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农业税征收公示制度和纳税通知书送达制度,规范执法 程序和执法行为,做到征前公示和先送达通知书,切实保证依法征税,文明征税。特 此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