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8]352号颁布时间:1998-11-24
1998年11月24日 吉国税发[1998]352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核算和反映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国家
财政收入,维护企业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严格按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城市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体做好一
九九八年度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财务决算组织工作的几项要求
年度财务决算是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汇总全年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
计算经营成果的一项具体会计工作,也是信用社通过对年度内的各项资产、负债和
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盘点、核实而开展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对提高企业
财务管理水平、规范会计行为、改善经营管理都有很大促进作用。因此,各级信用社
管理部门和信用社要高度重视年度决算工作,认真组织,统筹安排,结合本地实际,
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财务决算工作的领导
各级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的领导、主管部门和各级国税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决
算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城市信用社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
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全年信用社资产、负债和盈亏情
况。
(二)做好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财务决算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决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因此,各信用社和商业银行
要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做好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清查核对内外帐
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工作,发现存在的问题,在决算前要及时处理,特别
是要在压缩非业务性占款,清收其它应收款项上加大力度。对不合理占款和职工生活
借款要制定清收计划,对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收利息也要做到应收尽改,确保年终决算
的顺利进行。
(三)充分利用决算前清理资金、核实损益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做好增收节支工
作。近几年来,由于种种经营性和政策因素的影响,信用社亏损状况严重,在很大程
度上损害了信用社在社会上的经营声誉,目前,城市信用社已逐步实现向城市商业银
行过渡,信用社将以崭新的面貌独立面向社会,尽快扭转经营亏损,更好地为经济发
展服务,重塑信用社的社会形象已是当前信用合作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
在决算前,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千方百计组织应收帐款,严格按规定列支成本,
减少一切不必要的费用开支,下大力气在后两个月把亏损额压到最低限度,实现年初
提出的全年经营指标。
(四)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它是在原集
体性质的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织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鉴于企业财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
密不可分,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财务核算成果利润基础上经过纳税调整后确定的,
因此,做好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至关重要,从今年1月1日起,吉林、长春两个商业
银行由省局正式由一级法人为纳税人,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统一建立帐簿,统
编资产负债表、统一计算并负担盈亏。两个城市商业银行要参照国有商业银行做法,
认真制定各项财务费用支出办法,不能把汇总缴纳所得税看成是简单的报表汇总,要
实行真正的报帐制。
二、有关财务和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
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核实财务收支,真实反映损益,根据今年决算
工作实际,对有关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各项营业收入,包括各项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
汇兑收益、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其它营业收入都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进
行核算,并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如实全面反映。
(二)企业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
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以及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
项等收入,都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如实列入财务决算,不得隐瞒、漏报、更不得作为企
业小金库开支。
(三)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11
号文件规定的计提范围和方法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
利息冲减应付利息,不足部分直接在成本中列支,不得通过少提或者多提应付利息增
减利润。
(四)应收利息的核算,企业当年发放的未到期的跨年度贷款(不含展期),存
放银行的定期存款,拆出调出资金,以及长期投资中的有价证券当年未结息的,按现
行利率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核算应收利息,必须坚持逐笔计算的方法,并在到期时保
证收回。
(五)加强代办业务手续费的管理,严禁弄虚作假扩大基数,提高开支标准,扩
大开支范围,不按规定据实列支等违纪行为。代办费只限于代办业务的开支,不得挪
做他用。
(六)各项准备金的提取
1、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按照国税发[1995]211号文件规定,按年初贷
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以国债为质押物的抵押代款)的1%实行差额提取。计算公
式:当年呆帐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初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
2、投资风险准备金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年末余额到上年末投资余额
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3、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不计提坏帐准备金,发生的坏帐损失,按规定的审批
权限,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批准,允许核销的金额计入其它营业支出。
(七)对于今年信用社(商行)发生的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国税发[1996]211号文件执行。
(八)严格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管理。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修理费支出报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批后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在两年内分期摊销,数额较大
的,分五年期摊销。审批程序和办法按吉国税发[1997]98号文件办理。
(九)信用社(商行)统一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的扣除最高限额为每人
每月550元,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在计算所得税时按实扣除,超标准
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十)信用社(商行)的各项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对于
企业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
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憎,实行比例控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
部分,可以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十一)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为安全保卫所安装的防弹玻璃可按国税发[1
996]211号文件规定列入安全设施防卫费,在税前准予列支。
(十二)做好年终资产盘点、核算工作。企业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单
位价值在4000元(不含4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
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不符合
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
柜、打捆机、计息机、记帐机、钞币鉴别仪、印鉴鉴别仪、压数机、微机、打孔机。
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十三)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在1997年已经进行清产核资,但未进行财
务处理的企业,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可延期到1998年末。有关税收和财务
处理事宜按照国税发[1998]106号文件执行。
(十四)城市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对已核销的贷款呆帐要继续组织催收,并按收
回本息额计提劳务费作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具体比例:系统外人员收回核销的呆帐
贷款按10%,内部职工收回的已核销呆帐贷款按8%。提取的劳务费先在其它应付
款科目列帐,再作分配。
(十五)做好抵贷资产的管理,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对依法收贷或办理抵押、质押
业务,以及关停破产企业、工商户清收所取得的以资抵贷的待处理资产要加强管理,
决算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做好登记,妥善进行保管和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允许擅自使用或借抵贷资产,对已形成资产损失的抵贷资产,要形成专题报告。
三、正确计算盈亏,搞好利润分配
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以法人为单位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除弥补亏损)不低于10
%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公益金提
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用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设施支出。
(三)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四)各支行的未分配利润由城市商业银行统一使用
四、做好1998年度信用社和商业银行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工作
(一)财务分析是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要精
心组织、认真分析。财务分析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
增减变化原因。
2、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情况。
3、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形成原因。
4、利润实现及分配、税金缴纳情况。
5、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损失需要注明的其它事项。
6、重大案件、差错、其他损失情况。
(二)财务报表类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业务状况表
4、其它附表’
①损益明细表
②利润分配表
③所得税清算表
④固定资产明细表
⑤资本金及各项准备金情况表
⑥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表
⑦应付利息表
⑧应收利息表
⑨税款解缴情况表
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本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
准确、说明清楚、报表齐全、印鉴齐备、编报及时。
199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财务分析说明书,各市、州城市信用社主管部门、
城市商业银行于1999年2月底以前一式两份上报省国税局。
五、各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在决算审查中,如与国税部门意见不统一时;应暂
按税务意见办理,待决算后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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