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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1998]14号颁布时间:1998-12-04

     1998年12月4日 吉国税联字[1998]14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县(市、 区)支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 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设置。全省国、地税省、市(州)、县(市、 区)稽查部门均应按照《通知》的规定分别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待结 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用以核算查补的各项税款、滞纳 金和罚款收入。   二、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启用时间。按照《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的 安排部署,各地务必于1998年12月底以前完成“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建户工 作,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三、加强“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管理。为了管好、用好“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及时、准确地核算各项查补税额、滞纳金和罚款,各地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 制度,完善相关措施,并与国库、财政部门共同加强对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的监督管理。税务稽查部门要指定专科或专人具体负责核算工作,确保专户收入的准 确核算和及时解缴。 附: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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