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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电力公司1997年度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8]364号颁布时间:1998-12-04

     1998年12月4日 吉国税发[1998]36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吉林省电力公司《关于吉林省电力公司1997年度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 除问题的通知》(吉电财部[1998]15号),根据国税发[1997]190 号和吉国税发[1998]299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吉林省电力公司199 7年处理财产损失1,232,910.22元,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其所属单位 具体扣除数额见附件。 附件:吉林省电力公司1997年处理财产损失表                单  位  金额(元)   吉林省电力公司总计       1,232,910.22   吉林电业局           26,027.21   长春电业局           91,655.54   四平电业局            9,139.71   延边电业局           35,429.36   辽源电业局              61.84   长山热电厂            3,504.15   白城发电厂           45,707.93   浑江发电厂           29,273.01   长春发电设备总厂        3,719.35   四平线路器材厂         15,300.57   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22,240.00   吉林省电力工业局生活事务局  777,055.06   吉林省电力公司机关      173,796.4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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