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3日 吉地税发[2002]9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的通知》(国税发[2002]
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 一、从2002年7月1日起,各级地税征收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
登记簿”,同时加强对扣缴义务单位(人)、委托代征单位(人)的管理。
? 二、从2002年8月份编报7月份税收会计报表起,执行新的会计报表制度。
有关计算机表式、参数,省地税局将通过广域网(计划统计处/会统文件夹)下发,
报表时间和方式不变。
?三、“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发
放。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