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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动迁契税征免界限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2001]73号颁布时间:2001-10-18

     2001年10月18日 吉地税函[2001]73号 延边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屋动迁契税征免界限问题的请示》(延边州地税农字[2001] 6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关于“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 新承受土地、房屋,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免征契 税”的规定,是指政府做为土地、房屋的最终使用者,进行一些公益性项目的建设, 对被动迁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给予免征契税。对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房地产开发过程 中,委托政府动迁办公室进行动迁,因占地单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动迁办只是 办理动迁的一个管理部门,所以被动迁居民重新承受土地、房屋应照章征收契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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