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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2]28号颁布时间:2002-04-02

     2002年4月2日 吉地税发[2002]2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这一文件,对于保证今后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源 存量的稳定和增长,进而完成收入任务的重要性。要将此文件的规定传送给当地工商 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讲清重要性,商定配合措施;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地方企 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要切实做好征管范围的界定工作,对有争议的, 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工作,搞好协调,统一意见。工作中遇有政策规定不清或难以解 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局报告。   二、结合此文件的贯彻落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企业所得税税源调 查。各单位一要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的核对和清理工作,把2002年1月1日 以前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但没有办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中介机构、医院、学校和改组、改制后重新注册的工商企业纳入重点核查范 围,摸清底数,堵塞漏洞;对尚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要限期办理,对漏征漏缴税款 的要核实应纳税额,限期缴纳入库。二要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 掌握本地整体税源及重点税源增减变化的“活”情况,搞清新的增长点。同时对全年 收入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税源有缺口的地方要及早采取措施,加大征管工作力度, 尽最大努力减少短收。   三、各地要在5月12日前将落实上述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并附报重 点企业所得税税源情况调查表和200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及收入预计情况表。 附件:1、重点企业所得税税源情况调查表(略)    2、200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及收入预计情况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2002年1月24日 国税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 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 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 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 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 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 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 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 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 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 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贯彻执 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 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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