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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143号颁布时间:2001-07-18

     2001年7月18日 吉国税发[2001]143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省所得税专业会议反映的情况问题,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 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二、通信企业由于经营业务需要,向用户出租移动电话发生的购置费用,可以按 租赁期限平均计算,予以税前扣除。   三、经批准实行债转股的企业,要以转股时间点确定股本比例,以此计算中央与 地方的参股比例。   四、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 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予以税前扣除。   五、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为本单位有关人员配备的电话、手机、呼机发生的通 讯费用,可凭电信部门开据的发票,予以税前扣除。   六、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股份制企业股本构成中有各类基金的,在计算中央与 地方比例时,各类基金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   七、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 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未抵完部分, 不再结转下年抵扣。   八、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为该项资产已进行了财务处理并确认损失,按规 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报废后收回的残值并入收入征税。   九、金融企业发放给工作人员的点钞津贴和发现假币的奖金,按计税工资掌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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