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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吉地税农字[2000]333号颁布时间:2000-12-26

     2000年12月26日 吉地税农字[2000]33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 知》财税[2000]130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财税[2000]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减轻城镇职工购房负担,现就契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 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 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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