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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5]108号颁布时间:2005-10-10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分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5]82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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