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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78号颁布时间:2005-05-23

     2005年5月23日 大地税发[2005]78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1997]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 91号)以及其他有关的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以下简称税前扣除)是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 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 [2000]91号)规定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个人所得税仅指经营所得),即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 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税前扣除管理分为申报类、备案类、审批类。   (一)申报类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在 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自主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 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   (二)备案类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将 申报扣除的项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个人独资和合伙 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的不动产、设备等资产无偿用于生产经营等项目。   (三)审批类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提 出申请,报地税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集团提取技术开发费、总机构 提取管理费、销售大包干、财产损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项 目。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基层局(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税前扣除 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地税机关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地税机关的税前扣除审批工作原则上实行无纸化审批、信息化管理。 税前扣除的信息化管理软件,由市局统一组织开发、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权限   第七条 地税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遵循税 前扣除的原则,加强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地税机关受理审批类的税前扣除项目,按照规定的权限,采取两级 税务机关审批的方式。基层局权限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市局权 限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批。   第九条 市局相关税政处有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调查权、审核权。   第十条 各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销售大包干   1、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当年实际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回款额)加上当年收回以前 年度的货款(不含税)不超过3%提取包干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 超过3%至5%提取包干费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超 过5%比例提取包干费的,按审批程序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2、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在当年实际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回款额) 加上当年回收以前年度的货款(不含税)不超过3%提取包干费的,由主管税务 机关审批;超过3%的,按审批程序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的有关费用扣除率不超过承包费总额60%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超过60%的,按审批程序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二)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财产损失额超过300 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财产损失 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审批程序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三)总机构提管理费   对总机构与所属企业均为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对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且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市局 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对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且提取管 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按审批程序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对按规定需 上报省、国家局审批的,按审批程序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后,上报省局或总局 审批。   (四)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   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在同一市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 批;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跨省(市)的,按审批程序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后, 上报省局或总局审批。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 件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各项税前扣除审批的决定,应以地税机关名义作出。下达纳税人 的相关决定、通知等文书应加盖地税机关公章。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 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管理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报类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的税前扣除项目自行计算、自主申报,按要求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税前 扣除项目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申报表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由 纳税人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而未向地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 关税前扣除项目申报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处理。   第二节 备案类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备案的税前扣 除项目,由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备案材料后,应审查有关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如符合受理条件,应将有关项目录机生成《资料传递清单》 一式两份,由受理人签字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存档。   第十六条 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于收到备 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 期补正资料通知书》和备案材料一并退还纳税人补正。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相关税前扣除项目备案材料后,根据已掌握的情况 和纳税人申报的内容,对其税收政策的适用性、报表中逻辑关系的准确性、报送 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指导。   (二)对纳税人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要整理归档,按照规定建立纳 税人税前扣除项目台帐,对税前扣除情况实施动态管理,能够通过计算机提取数 据的基层局,可以直接用已录机税前扣除申报表来替代台帐。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较大的税前扣除项目,应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节 审批类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地税机关 要求提供的相应的书面材料。   (二)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应如实反映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经营状况、申请税 前扣除的类型、相关的证明资料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依据等。   (三)纳税人应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表,并提交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表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由纳税人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的网 站下载。   第十九条 受理人员工作程序。   (一)受理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审查纳税人填报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表是否 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如符合受理条件,应将有关项目录机 生成《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两份,由受理人签字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存档。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 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应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 料送交调查人员。   第二十条 调查、复核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调查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调查审核意见 录机,于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复核人。   (二)复核人员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意见录机; 对需要到户调查核实的,应在调查结束后,将有关调查审核意见录机,2个工作 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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