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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大财法[2004]443号颁布时间:2004-11-24

     2004年11月24日 大财法[2004]44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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