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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于印发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2]156号颁布时间:2002-09-19

       2002年9月19日 大国税发[2002]156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大连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在我市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现 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外国企业在我市承包建筑、安装、装配、装修等工程,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 办理税务登记。外国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建委核发的批准证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开户银行许可证;    5.办公场所租赁证明;    6.工程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外国 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认定申请,填写《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所得纳 税认定申请审批表》和《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报送下列 资料:    1.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2.同工程发包单位签定的代购代制设备及材料的合同    3.转包合同。    4.外国企业所在国税务当局提供的法人居民身份证书或其他判定其是所在国法 人居民的资料。    三、上述外国企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其工程价款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扣缴义务税务登记,办理所得税纳税方式 的认定手续,并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 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 扣未扣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务人办理税务登记后,扣缴义务人凭纳税义务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销扣缴义 务税务登记,不再履行扣缴义务。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按照双边税收协定对资料进行审核、判定是否 应该征税。并根据税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确认其所得税纳税方式,下发《外国企业 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所得纳税认定通知书》,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审核认定情况报市 局备案。    五、对判定应征税的,应核实征收。对于不能提供准确成本、费用凭证的,经主 管税务机关 确定,可以采取按收入总额减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和材料的余 额,按照20%的利润率,核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确需降低核定的利润率的,需 报市局批准。    六、对于适用核实征收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    适用核实征收的外国企业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 健全会计帐簿并在境内妥善保管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各项会计资料、凭证。列 支总机构同工程项目经营有关的费用的,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总额、 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 报市局审批后,在所得税前列支。    七、对于适用核定征收的外国企业,CTAIS软件中鉴定为按次申报预缴,在 每次收到工 程款(包括预付款)5日内申报预缴所得税,预缴税额为收到的工程款 (包括预付款)减除支付的转承包工程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的余额乘以核 定的利润率乘以税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申报时,需对企业提出扣除的转包工程款和代购代制设备、 材料价款的 合同、发票进行审核。企业申报扣除的金额不得大于已收到工程款的 70%。对仅承包机器设备安装、装配业务的,其代购、代制机器设备的价款确实超 过合同业务价款总额7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市局审批后,可以按照实际 发生额扣除。    八、企业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时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九、本规定适用文书按照《涉外税收相关业务规程》处理。    十、以前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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