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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4]257号颁布时间:2004-12-31

       2004年12月31日 大国税发[2004]257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上对若干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讨论意见,现 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具体执行办法:    1、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加速折旧的计算方法是指企业的固 定资产在剩余折旧年限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2、工业企业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参照上述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执行。    3、经省政府明确,我省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确定为月人均1200元。    二、纳税人发生的装修费支出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第三十一条关于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税前扣除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 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 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 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三)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同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242号)第七条停止执 行。    三、关于对亏损企业纳税检查的处理问题:    1、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先用 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征管法》进行处罚,不存在补税问题; 如果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 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 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2、企业虚报亏损行为如果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罚;若企业编造虚假所得税计税依据未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 度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四、从2004年1月1日起到2006年底,大连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按应纳税 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大连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根据大连市农村信用社联社的体制改革方案进行的合 并,被合并信用社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后信用社继续 弥补。    六、大连地区农村信用社以前年度因辽宁省信用联社直接上划管理费所形成的管 理费差额部分,可以在2004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七、对符合定期减免税的纳税人如果取得营业执照时间在6月30日之后的:本 年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向主管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亏损无应纳 税所得额,不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其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直接推延至 下一年度起计算。    八、企业因职工买断工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可以税前扣除。    九、企业执行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 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可 以税前扣除。    十、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 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行年金办法的,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3]45号)的规定,由企业缴费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发生退保, 由个人领取的由企业缴费部分的保险金,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来确定减免税政策,减免税 金额按其符合政策的实际营业额占总收入的比例来确定减免税额。    十二、大连市保险企业每年支付的手续费统一在市级公司做纳税调整,各分支机 构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要如实填写。市级公司如有总公司分解指标的,可在指 标限额内据实税前扣除;没有指标的,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十三、企业估价入帐的存货以及其它费用,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后仍未取得合法凭 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在取得合法凭证时承认税前扣除。如前 期纳税调整时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 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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