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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修订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3]213号颁布时间:2003-10-09

     2003年10月9日 大国税发[2003]213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加强对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的管理,规范认定及审批程序,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 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4]155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附件: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修订办法    一、 福利企业认定    1、福利企业是指由市民政部门或残联部门、市国税局共同认定,安置有一定劳 动能力的残疾人(具体条件见本办法附件一)就业并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企业。    2、申办福利企业的纳税人首先向民政或残联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福利企 业认定申请审批表》(附件二),民政部门或残联部门审核后定期将企业名单移交市 国税局,经市国税局审核合格的由民政部门或残联部门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 《残联企业证书》。    3、认定条件:    ⑴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生产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8 0%,临时用工应计入生产人员总数中;    ⑵按用工管理制度的要求办理残疾职工用工手续;    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 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⑷为残疾职工安排适于其劳动的岗位。    二、福利企业日常管理    通过认定的福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日常管理。办妥福利企业认定手续的纳 税人应于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残联企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福利企业认定申请审批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残联企业证书》 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名册、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 残疾职工县(市)区以上医院体检证明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福利企业信息及残疾 人员情况录入到征收管理系统,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实施下列日常管理:    1、按户建立考核档案,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和残疾职工上岗率等情况进行经常 深入的调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认真填写考核纪录(附件三)。  残疾职工上岗率=当日在岗残疾人员数/当月在册残疾人员数*100%    2、市局对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安置和残疾职工上岗率等情况实行随机抽查,上岗 率抽查的结果参与全年平均上岗率的计算。    三、减免税审批    1、福利企业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上年已纳增值税的书面 申请,填报《福利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四)。主管税务机关应于二月底前 进行审批,三月底前予以退税。    2、年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退还已纳的增值税:    ⑴残疾职工上岗率低于80%;    ⑵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员的劳动保险费用;    ⑶残疾人员与同岗正常职工没有实现同工同酬;    ⑷年度期间安置残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全年平均安置比例达不到标准;    ⑸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    ⑹销售外购的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    ⑺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    ⑻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4、减免税审批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查管部门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查验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对资料不 齐全或不规范的,通知纳税人补齐或规范填写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全且规范的进行实 地调查,签署调查意见后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传递给税政部门。    税政部门对受理岗传来的资料进行政策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有关规定的 传递给主管局长。  主管局长对税政部门传来的资料进行审批,属于分局权限的,将批示后的资料传递给 税政部门;属于市局权限的,传递给市局。  市局按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批后,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批资料归档。对经退税审批准予退税的按有关规定实施退税操作; 对未批准的,应补征上年未征或已退的税款。  四、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办法》(大国税 发[2000]116号)文件相应废止。  附件:一、《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略)     二、《福利企业认定申请审批表》(略)     三、《考核纪录》(略)    四、《福利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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