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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卡缴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2]124号颁布时间:2002-11-11

     2002年11月11日 大地税发[2002]124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卡缴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 局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卡缴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纳税方式,简化申报手续,提高办税效率,规范实行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金融卡缴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卡缴税是指纳税人在某一金融单位开立金融卡(帐户)并与之签订 《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后,在申报纳税期内,由金融单位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费直接从纳税人金融卡(账户)中划缴税款而完成缴 纳税款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条 金融卡缴税适用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种, 未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种由纳税人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四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与有关金融单位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推广金融卡缴税方式,逐步提高纳税 人金融卡缴税的覆盖面。                     第六条 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金 融卡缴税方式申报纳税。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金融卡缴税方式申报纳税应填写《金融卡缴税申请审批表》, 确认授权划缴税款的金融单位和金融卡(帐户号)。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写的《金融卡缴税申请审批表》应当及时审核, 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予以批准,并向纳税人提供《授权书》(一式三份),由纳税人 填写并加盖印章后返给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税务机关持盖有纳税人印章的《授权书》送金融单位并与之共同在协议上 加盖印章。该《授权书》由主管税务机关和金融单位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主管税务 机关送达纳税人。   第十条 纳税人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盖有三方印章的《授权书》次月起,实 行金融卡缴税方式申报纳税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停业、复业、注销的,须在申请办理停业、复业、注销的同时填 写《停止(恢复)金融卡缴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停止(恢复) 实行金融卡缴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实行金融卡缴税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缴税 方式和被授权金融单位。   第十三条 每月10日为划缴税款日,纳税人应确保每月10日划缴税款时,金融 卡中的有效资金足以支付当月应纳税费。   第十四条 纳税人每月10日后可到金融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纳税情况。纳税 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储蓄卡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完税凭证。   第十五条 每月10日划缴税款时,纳税人金融卡中的有效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应 纳税费,未能实现成功划缴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 知书》,由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同时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 金。   第十六条 对因纳税人原因连续三次未能成功划缴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取消 其实行金融卡缴税方式的资格,并通知其恢复实行直接申报缴税方式。    第十七条 因金融单位或税务机关的原因未能成功划缴税费的,应通知纳税人到办 税服务厅补缴税费,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八条 纳税人当月应税收入超过核定收入额20%的,必须于次月10日前主 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超出定额部分税 费,否则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金融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人的税收定额及时、准确地划缴税 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划缴的税款全额划至税务机关指定的帐户,不得挤占、挪用 税款。   第二十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和金融单位要加强联系配合,定期交流相关信息,及时 通报、交流情况,以保证金融卡缴税方式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金融卡缴税方式的过程中,各主管税务机关、金融单位要以为 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相关文书中所规定的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 次日为准;在纳税期限内有超过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本办法及相关文书中所规定 的日期按休假天数顺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略) 附件2:《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略) 附件3:《金融卡缴税申请审批表》(略) 附件4:《停止(恢复)金融卡缴税申请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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