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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建筑安装行业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4]22号颁布时间:2004-02-23

     2004年2月23日 大地税函[2004]22号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部分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 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 情况列举”的精神,并结合我市“空调安装工程”及“消防安装工程”的实际情况, 现将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连市消防安装工程可扣除设备名单   1、消防泵   2、火灾报警控制器   3、火警显示主盘   4、电控柜   5、电源箱   6、水处理设备   7、稳压罐(泵)   8、控制系统   9、消火栓   10、风机   11、风阀   12、防火阀   13、火警显示盘   14、排烟阀   15、空压机   16、钢瓶   以及主机房内单体整机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二、大连市空调安装工程可扣除设备名单   1、压缩机组   2、制冷机组   3、热泵机组   4、通风机   5、冷却塔   6、循环泵   7、水处理设备   8、膨胀罐   9、控制柜(箱)   10、换热器   11、水泵   12、集(分)水器   13、稳压补水装置   14、换风机组   15、空调器   以及主机房内单体整机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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