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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2]第208号颁布时间:2002-12-27

     2002年12月27日 大国税发[2002]第208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8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9月12日 国税函[2002]8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 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 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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