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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7]123号颁布时间:2007-04-16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问题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购票信息写盘时要正确录入发票代码
  税控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部分市在税控装置初始化进行购票信息写盘时,由于操作不认真将其它市发票代码误写入本市税控盘,导致其他市无法卖出发票。请各市工作人员在进行购票信息写盘时,必须要认真核对发票代码项是否选择正确。
  二、税务机关代码要与领用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代码保持一致
  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推行过程中,发现铁岭、朝阳、盘锦市局的税务机关代码与货物运输业发票代码不一致,不能将货运发票信息写入税控盘。省局及时调整了3市的发票。今后铁岭、朝阳、盘锦市局在领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定要领用与本市税务机关代码一致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我省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方式
  我省通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与我省养路费代征系统相结合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税款进行征收。
  (一)代开票纳税人征收方式的调整
  代开票纳税人定额税款不再与养路费同步征收,即: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不再预征定额,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设在养路费征稽部门的代开发票窗口,通过税控系统代开发票,并按照开票金额缴纳地方各税。下一纳费期,养路费代征系统读取税控系统代开票纳税人开票征税信息,计算代开票纳税人应补交定额并进行补征。
  (二)税费不再同步包缴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正式上线和代开票纳税人征收方式的调整,对实行养路费包缴的车辆,不再按养路费包缴比例计算车辆月定额税款。
  (三)货运代开票纳税人识别号的录入
  1.为使养路费代征系统正确读取代开票纳税人在税控系统中的纳税信息,县(区)地税机关主管货物运输业税收人员必须为现养路费代征系统中的所有货运代开票纳税人登记一个纳税人识别号,并及时录入养路费代征系统。同时告之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使用自已的纳税人识别号,否则在补征定额时代征系统无法扣除该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已缴纳的税款。
  2.货运代开票纳税人识别号的录入原则
  (1)所有单独负担税费款的运输单位及个人都必须登记一个单独的纳税人识别号。
  (2)所有挂靠的车辆,必须赋予一个单独纳税人识别号。
  (3)被挂靠单位自有车辆可统一使用一个纳税人识别号。
  (4)个体车辆及挂靠车辆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使用身份证号。
  对因没有按时登记、录入纳税人识别号而造成征纳双方纠纷的,省局将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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