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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7]95号颁布时间:2007-06-05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结合我市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实际情况,经请示省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道路运输业核定征收纳税人综合征收率问题
  自2007年6月1日起,全市道路运输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改按以下综合征收率进行征收。
     沈阳市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表(%)

综合征收率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附征)
教育费附加
6.6
3
0.21
3.3
0.09
  对因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存在地区差而造成的多征税款,各局依据正常程序办理退税。
  二、关于增设代开票征收窗口问题
  为了解决单车核定、单车开票后代开票工作量成倍增长,纳税人月底集中开票,导致代开票窗口压力过大的问题,经与养路费征稽部门协商确定如下:
  (一)各分局应积极主动同养路费征稽部门协商,由养路费征稽部门提供场地,增加代开发票窗口。采取固定窗口与临时窗口相结合的方式,将现有的两台(套)税控器具系统,增设至四台(套)。
  (二)根据代开票工作量,各局设置的窗口要延时服务、建立加班加点制度,必须千方百计地为广大代开票纳税人服务,必须做到当月的发票当月全部开具,不得出现当月开不完的情况发生。
  (三)各局设在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宣传和人流疏导工作。各局可根据企业结算情况,协调较大用票单位的货款结算期,分散开票时间,防止开票集中。
  三、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结算期限问题
  自2007年6月1日起,原代开票纳税人按月结算税款改为按季结算。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到车籍所在地代开发票窗口代开发票,同时按照开票金额及规定的综合征收率缴纳地方各税。对缴纳税款进行结算并补缴税款的,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补缴的地方各税=季核定税额-季度内各月缴纳的地方各税合计
  四、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票单车核定定额标准问题
  经请示省局,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单车核定定额不做调整(即地税税额60元/吨),可调整核定营业额。
  货运车辆按征收养路费的计费吨位核定。1吨以下(含1吨)按1吨计算;超过1吨的,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尾数超过半吨的,按整吨计算;5吨以上的(不含5吨)每增加整吨位,增加的整吨位减半计算;10吨以上的按10吨计算。
  五、关于代开票发票工本费问题
  依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部分微机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2000年3月17日,辽价发[2000]24号),辽宁省地税局核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每组收取0.80元工本费,发票由省地税局集中印制。各分局在代开发票时向纳税人收取工本费并通过市局上缴省地税局。
  收取的工本费应在代开发票的地点一并完成。
  六、关于各局在代开发票工作中所发生的发票正常损耗核销问题
  各局在认真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直接在本单位“公用支出-印刷费-税收票证印制费”科目中列支。
  七、关于规范对代开票纳税人有关政策宣传问题
  各局要公开程序,要将代开票纳税人有关政策、开票程序、提交资料及审核标准通过代开窗口、办税服务大厅、分局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告。要建立首问负责制和AB岗工作制度保证窗口工作,面对面进行辅导。
  市局将与养路费征稽部门联合在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社会宣传,并编印相关政策宣传资料。
  八、关于加强代开票纳税人检查问题
  交通运输业已列入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各基层局应按照税收专项检查通知中的时间要求,加强对该行业代开票业务的纳税检查。对检查过的纳税人,应加强对代开票业务的比对和监管。各局每月按照不低于15组代开票的数量安排税务所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虚开发票或偷漏税等问题,应及时呈报市局,作为专案安排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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