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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7]30号颁布时间:2007-03-07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6]9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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