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函[2003]371号颁布时间:2003-07-0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就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问题发出特急通知。通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是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认识,要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把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认真布置,全面和稳步地推进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把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各地不得以完成税收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打折扣。对因按政策减免而影响的税收收入,可以相应抵减基层部门税收收入的任务指标。抵减收入任务指标的具体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后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2号)执行。
三、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规范管理。《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规范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前,要认真核对《再就业优惠证》,对发现持有假证或一证重用等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应与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的联合年审制度,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
四、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台帐。
五、加强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以上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要求:
一、我省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都应提高对“再就业工程”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再就业税收政策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和相应的税务管理工作,要作为当前各级国税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认真抓紧抓好。因受本地区有关部门前期审核、认定、发证工作制约、目前还没有开始受理税务申报的地区,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掌握本地区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提前做好税务审批和后续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进入税务实质性工作的地区,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在认真核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和有关资料后,加快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将后续管理工作及早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体制。
二、各地因执行再就业优惠政策而影响税收收入可抵减收入任务指标问题,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10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立国税系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各市国税局应在每月7日前按要求填列附表并上报省局,并由省局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
各市的统计数据应在规定时限内上传至省局FTP服务器下“/center/所得税处/再就业工程上报数据/××月份”。
四、各市在贯彻执行国家“再就业工程”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统一研究或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解决。
附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