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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7]5号颁布时间:2007-01-15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6]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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