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发[2006]232号颁布时间:2006-12-29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加强征收管理,现就做好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层层落实
各基层局要充分认识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人员安排、业务培训、征管经费的使用、工作的督促检查、经验教训的总结等方面下大气力,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周密安排,抓紧落实。对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保证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的宣传、辅导和检查
今年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 号)实施的第一年,也是金税三期实施的第一年,各基层局税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切实抓好所得税纳税的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工作,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在开展汇算清缴宣传辅导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在汇算清缴期间的辅导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的错误,使所得税的申报工作和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
三、充实窗口受理人员力量,提高业务水平
各基层局要充实窗口人员数量,提高受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加受理窗口,提高申报录入速度。使窗口受理人员清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和审核管理程序,通过录表、审表发现问题,反映问题。税政管理部门要全面对受理窗口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进一步加强对取消、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进一步加强取消、下放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原则的具体体现。各基层局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不但要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还要加强这方面工作的检查和总结。
五、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和备案问题
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和备案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和资料内容报送。各基层局要把相关审批和备案的文件规定传达到纳税人,指导纳税人正确执行相关政策。
六、认真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分析报告、工作总结的报送工作
各基层局要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总结工作,做好数据统计,按照时间要求督促纳税人及时报表。要提高总结分析报告的质量,工作总结要全面,情况分析要透彻,数据准确,逻辑关系正确,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的有关要求统计编报。汇算清缴分析指标要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等级、评比办法》(国税函[1994]460号)和市局有关规定办理。各基层局要在2007年5月10日前将汇总报表连同汇算清缴分析报告一并报送市局。汇算清缴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利润实现、税金缴纳情况;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后,对企业的利润和上缴企业所得税增减变化影响情况等,还包括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金税三期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汇算清缴有关报表按《关于做好2000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发[2001]10号)第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要在2007年5月10日前报送市局。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的主要做法、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附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适用税率,应一律将其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后确定适用税率,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调整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规定,因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多缴纳的税款,应在2006年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由于纳税人掌握政策不及时而在12月底前未办理完退税的,可在汇算清缴其内继续办理。
三、关于应税所得率调整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规定,计税工资标准调整,相应调低应税所得率。由于我市执行的应税所得率相对较低,为此,对2006年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已经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做调整[《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169号)文件规定的行业除外]。
从2007年起,主管地税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时,要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范围内,适当考虑计税工资标准调整的因素,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
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比照此规定办理。
四、关于工效挂钩问题
2006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在“两低于”的标准内可以继续实行按照工效挂钩的相关政策计算工资扣除额税前扣除。从2007年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可以按照工效挂钩的相关政策计算工资扣除额税前扣除,其他各类纳税人一律不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五、 关于企业搬迁补偿收入的处理问题
省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324号) 第一条,企业搬迁后购置或建造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凡已抵减搬迁补偿收入的,不得再扣除折旧费用。
六、关于纳税人支付的一次性入网费、接网费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等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支付的一次性入网费、接网费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等相关费用,应与企业收取的相关费用一样,按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期限或10年内均匀确认税前扣除。
七、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发生装修改造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发生装修改造支出,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规定办理。即对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不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装修改造支出,在费用发生当期直接税前扣除。企业经营期若短于5年,在企业进行清算时一并将装修改造支出全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发生装修改造支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执行时间问题
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的偶然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根据辽宁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75号)文件精神,“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直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规定,对纳税人在核定应税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当年取得的“偶然收入”,按照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税法规定的年限内,允许弥补实行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
十、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方案的审批问题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和〈税务行政审批标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29号)文件规定,对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审批办法采取年初备案、年终审批的方式,即企业根据上年实际和本年计划销售利润率确定预计销售费用提取率。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会计决算以及销售利润率水平进行年终审批。
凡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办法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一季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的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存查。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于次年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