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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6]130号颁布时间:2006-08-14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学习、辅导宣传工作
  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基层局要认真组织学习《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和<税务行政审批标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29号)文件规定。同时,各基层局要利用申报大厅、税政答疑会、咨询电话等多种形式开展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二、严格执行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
  各基层局要按照省局“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标准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范围和审批权限进行上报和审批。审批程序要按照省局“实施办法”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结合《税务行政审批规程》规定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三、严格审批管理
  按照省局“实施办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财产损失管理要按照《税务行政审批规程》第六章规定执行。各基层局要按规定设置台账,按照规定时限上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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