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6]31号颁布时间:2006-02-20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