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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市交通运输业统一使用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微机版)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3]174号颁布时间:2003-11-26

     2003年11月26日 沈地税发[2003]174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征收管理工作精神,进一步加 强我市的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方式和发票管理工作,提高发票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决 定从12月1日起对我市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统一使用微机打印的《辽宁省 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微机版)(以下简称微机发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微机发票的使用范围   微机发票适用于经基层局认定可以自开发票以及向基层局和受托部门申请代开发 票的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二、取消原发票种类   原《辽宁省道路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发票》、《辽宁省道路运输费用限额结算发票》 于2003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微机发票式样   1.微机发票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微机打印发票。   2.微机发票分五联,依次是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统计联和业务联。规格 为7.5″×3.667″,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票样附后)   四、微机发票的发售   1.凡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的纳税人可申请购领微机发票。各基层局的 发票发售窗口必须严格控制发票的发售数量,一般不得超过纳税人半个月的用量。   2.购领手续。纳税人申请购领道路运输业发票时,需持《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 开票纳税人认定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购领簿》、 发票专用印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发票验销购用审核表》。   3.销售。经对上述手续审核无误后可向纳税人销售发票,根据销售发票数量收 取工本费(0.55元/组),打印工本费专用发票。   五、微机发票的使用   微机发票采取纳税人自行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两种使用方法。除自开票纳税人和 代开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微机发票。   (一)自开票纳税人   当发生运输业务时,自开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开票软件中应输入的全部信息,逐栏如实填开运输业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或财务专用章)、开票人专章。凡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开具发票的, 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自开票的纳税人应逐笔填写《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并制作相应 的电子文档,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二)代开票纳税人   非自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时,需开具微机发票的,缴纳税款后,填写 《道路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由代开单位负责代开微机发票。凡给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开具发票的,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 别号。   开具发票应携带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   4.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经查验无误后,由地税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收取工本 费(0.55元/组),并提供工本费定额发票。   地税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应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或《中介机 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并制作相应的电子文档。   六、微机发票软件的安装与操作培训   1.税务机关代开和委托代征单位代开发票软件由市局信息中心和各基层局负责 安装和软件操作培训。   2.企业自行开具发票软件的安装由市局信息中心和各基层局负责。各基层局要 对用票单位发票开具人员进行软件操作培训,并指导用票单位对软件进行维护。   七、微机发票的使用时间和原发票报销截止时间   1.微机发票从2003年12月1日起使用,同时原《辽宁省道路货物运输费 用结算发票》、《辽宁省道路运输费用限额结算发票》作废。   2.原《辽宁省道路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发票》、《辽宁省道路运输费用限额结算 发票》的报销截止时间为2004年2月29日。   八、其他事宜   1.计划的报送。发票的价格为0.55元/组。首次发票计划应于11月20 日前报送到市局发票管理所。以后按照省、市局发票计划报送的有关规定执行。(原 则上计划数量应为100的整数倍)   2.原使用《辽宁省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结算发票》的纳税人及现行《辽宁省社 会服务业统一发票》内容和联次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的纳税人,经纳税人申请、基层 局审批,也可安装该发票软件,使用微机发票,但发票开具种类应设定为“社会服务 业”。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票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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