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3]105号颁布时间:2003-06-23
2003年6月23日 辽国税发[2003]10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办法》经全
省强化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
电[2003]26号)规定,抓紧贯彻落实。
在2003年7月份征期,一般纳税人仍按照全省强化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工作
会议上的要求报送申报资料。此外,各地还要根据“票表稽核”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应
的纳税评估岗位,对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企业进行分析、评定。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利用现有的金税工程和申报纳税系
统的信息资源,推进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强化增值税申报纳税的审核计
税工作”的要求,加强增值税征管,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
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2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应实行“一窗式”管理,即“统一受理、内部
传递、分段操作、即时比对”。具体内容包括:征收机关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由
一个窗口统一接受纳税人的认证、报税和申报资料;按照岗位职责在内部各管理岗位
间传递;认证、报税岗位与纳税申报办理岗位各自履行其管理职能,相互衔接,相互
配合;并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对认证、报税信息与申报的相关进销项信息进行电子
比对,实施票表稽核。
第三条 征收机关应将认证窗口、报税窗口与纳税申报窗口合并为“纳税申报窗口”,
每个纳税申报窗口分别设置认证、报税岗位与纳税申报办理岗位,分别负责办理纳税
人认证、报税及纳税申报事项,原岗位人员职责不变。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对纳税申报窗口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先进行认证、报税,然
后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 认证岗位完成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后,应在下月1日前
下载全部纳税人分户认证信息。
第六条 报税岗位接收纳税人报送的全部报税和申报资料后,应检查纳税人是否完
整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53号)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资料不全的,退回纳税人重新申报。
第七条 报税岗位应按照现行金税工程有关规定进行报税操作,并对报税数据进行
审核。
第八条 报税岗位完成报税后应下载报税数据,并将纳税申报资料传递给申报办理
岗位。
第九条 申报办理岗位接到金税工程报税岗位传递来的申报资料后,应对以下资料
进行审核: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抵扣凭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申报办理岗位应将审核确认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以及《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本期认证相符且
本期申报抵扣”等相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
第十一条 申报办理岗位应在完成申报事宜后将申报结果及相关申报资料返还纳税
人。
第十二条 在当日申报工作结束后,申报办理岗位应打印出当日《认证报税与纳税
申报比对结果异常企业清单》 (见附件一),随同认证、报税资料和申报资料传递
给纳税评估岗位。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岗位应及时对稽核比对结果进行分析、评定。对有偷税嫌疑的
企业,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评估异常移交单》(见附件二),随同评估资料移交
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岗位应于每月20日前将比对结果异常企业的评估处理情况反
馈给征收部门。
第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管理的其他事宜以及金税工程报税、认证工作仍按
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报省
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认证报税与纳税申报比对结果异常企业清单(略)
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评估异常移交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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