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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4]04号颁布时间:1994-11-14

     1994年11月14日 沈国税一字[1994]0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国家税务局,法库、康平税务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辽国税发(1994)2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 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局[沈税一字(1994) 129号]第7条墙体材料范围问题相应废止。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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