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票据式样的通知
辽政综字[2000]325号颁布时间:2000-06-26
2000年6月26日 辽政综字[2000]325号
各市财政局、劳动局、人民银行、地税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0021
号)的规定,我省社会保险费从2000年7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为适应
地税部门征收工作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全省统一
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票证式样,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征缴的社会保险费从2000年7月1日起全部使用全省统一
式样的专用缴款票据。
二、各级地税机关征缴的社会保险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资款的,应开具“辽
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通过现金方式缴纳费款的应开具“辽宁
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但地税机关收取现金后,应汇总开具“辽宁省社会保
险费汇总专用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
三、“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和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汇总专用缴款书”由省财政厅指定印刷企业统一印制,并加盖财
政厅“收费专用票据监制章”(样式附后)。由省地税局统一管理发放;并接受同级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四、“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和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汇总专用缴款书”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等管
理,按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
规定>的通知》(辽财综字[1999」148号)执行。
五、从二000年七月一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征
收,一律使用本通知所列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附件:1.“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一式八联:
第一联(存根联)为黑色,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第二联(记账凭证)为棕色,此联退同级劳动保险机构作财务记账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为绿色,由财政基金专户开户银行盖章后退财政机关作基金
收款记账凭证。
第四联(付款凭证)为深蓝色,由纳资义务人开户银行代转账付出传票。
第五联(收款凭证)为紫色,由财政基金专户开户银行代转账收入传票。
第六联(记账凭证)黑色,此联退同级劳动保险机构作业务记账凭证。
第七联(回执联)为蓝色,由财政基金专户开户银行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为会计
核算凭证。
第八联(支款通知)为红色,由纳费义务人开户银行盖章后退纳赛义务人作记账
凭证。
2.“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一式六联:
第一联(存根联)为黑色,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第二联(记账凭证)为棕色,此联附在汇总专用缴款书第二联上交劳动保险机构
财务部门作记账凭证。
第三联(回执联)为绿色,附在汇总专用缴款书收账通知联上退财政机关作记账
凭证。
第四联(记账凭证)为黑色,此联附在汇总专用缴款书第五联上交劳动保险机构
业务部门作记账凭证。
第五联(记账凭证)为蓝色,由税务机关作记账凭证。
第六联(收据)为红色,纳费义务人作记账凭证。
3.“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汇总专用缴款书”一式六联:
第一联(存根联)为黑色,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第二联(记账凭证)为棕色,此联由财政基金专户户银行盖章后退同级劳动保险
机构财务部门作记账凭证(附上专用缴款凭证第二联)。
第三联(收账通知)为绿色,财政基金专户开户银行盖章后退财政机关作基金收
款记账凭证(此联要附上专用缴款凭证第三联)。
第四联(收款凭证)为紫色,由财政基金专户开户银行作收入凭证。
第五联(记账凭证)为黑色,此联由财政基金专户开户银行盖章后退同级劳动保
险机构业务部门作记账凭证(附上专用缴款凭证第四联)。
第六联(支款通知)为蓝色,由财政基金专户开户银行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会计
核算凭证。
4.财政厅“收费专用票据监制章”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