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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省际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优惠办法

辽政发[1987]8号颁布时间:1987-01-19

     1987年1月19日 辽政发[1987]8号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同国内各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同省外企业和中央直属 企业的经济技术协作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 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客方在辽宁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优先 安排投资计划。审批权限属于国家的项目,由省计经委或省计经委和客方共同上报国 家计委审批;审批权限属于省以下的项目,分别列入辽宁省和所在市、县的国民经济 发展计划,投资指标,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负责安排。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应积极提供建设场地、劳务和资源。对于技术先进、知识密 集、综合利用深加工和生产名优、紧俏、出口产品的项目,在建设定点、土地征用、 基建设计施工和市政工程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于开发能源、交通、通讯的项 目,除给予上述优惠外,并对生产所需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供应按国家规定优先安 排,对客方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 征建筑税。 三、凡客方以补偿贸易形式进行开发性投资的,我方以建成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 补偿,可根据不同情况按国拨价、出厂价或优惠价计算。   补偿兑现后,客方仍需要该产品,还可签订合同优先供应。如果客方需要以其他 产品间接补偿,经协商,我方也可给予供应。 四、凡客方以贷款形式在辽宁投资,我方给予优惠利率。以合资经营形式投资, 按投资比例从优分配利润。 五、凡生产出口产品的合资企业,客方除按投资比例分得股利外,还可分取高于 我方百分之十的企业外汇留成。 六、对客方在辽宁投资建设的独资或合资企业,辽宁省的专业银行可以给予流动 资金贷款。对开发能源、交通、通讯项目的企业和发展名、优、新、紧俏、出口产品 的企业,购买先进生产设备,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专业银行申请设备贷款。 七、凡客方在辽宁投资兴办能源、交通、通讯项目,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 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减免所得税后,仍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 产品税或增值税。 八、为避免对联合企业重复征税,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以外,均可实 行增值税。对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松散经济联合组织的协作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 九、对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分别不同情况,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一 定期限的免税照顾。对填补辽宁省空白的名优产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 门批准,可酌情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 十、凡客方在辽宁东部山区、辽西贫困地区和辽北产粮地区联合兴办乡镇企业的, 可享受辽宁省给予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 十一、经济联合组织所需的原材料、燃料、配套零部件和设备,以及分成或补偿 的产品,要列入企业所在地运输计划,并优先安排发运。 十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输出技术的单位在辽宁参加横向联合,可以技 术软件入股,按合同规定分得利润、产品;联合开发的科技成果可按《辽宁省科学技 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受奖。对于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选、技术承包、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的项目,凡提供了先进技术或设备,解决了全部或部分技术难关,取得显著 经济效益的,可从优付给一次性酬金,或以第一年税后新增利润为基数,在协议期间 内按比例付给酬金。 十三、从事技术协作的单位,可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做奖励 费用,此费用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对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 的收入,可由技术输出单位在上述限定比例内自行确定提奖比例。 十四、客方派驻辽宁参加联合协作项目工作的人员,除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待遇外, 还可根据派出的距离远近、派出的时间长短、派驻人员的技术高低和联办项目的效益 大小等不同情况,给予附加报酬。对有特殊贡献者,另加奖励。 十五、客方在辽宁投资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除补偿动迁用房外,产 权归投资者所有,并有相应的处置权。合资企业的房屋产权,按双方合同规定办理。 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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