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使用非自营性外汇资金经营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9]222号颁布时间:1999-09-23
1999年9月23日 沈地税流[1999]22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非自营性外汇资金经营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的
批复》(辽地税流[1999]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非自营性外汇资金经营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批
复》(1999年8月16日 辽地税流[1999]21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