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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7]268号颁布时间:1997-12-11

     1997年12月11日 沈国税一字[1997]26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规定认真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 税的通知(1997年9月5日 财税字[1997]10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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