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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发全省公安机关掩护性企业《两化企业证书》的通知

辽公据[1999]90号颁布时间:1999-05-31

     1999年5月31日 辽公据[1999]90号 各市公安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全省公安机关保留掩护性企业的管理,做好掩护性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经省公安厅与省地方税务局协商,决定在继续认真执行辽地税发[1996]22号 文件精神的同时,重新核发公安机关掩护性企业“两化企业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1.新核发的“两化企业证书”签发时间自1999年5月1日起,1999年 5月1日前签发的证书停止使用自行废止。 2.新核发“两化企业证书”的辽公据第字编号前两位为英文字母“BL”, “BL”字母后为阿拉伯数字,自01号起按顺序排列。 3.新核发的"两化企业证书"仍采用原本样式,新与旧证书的区别标记主要在签 发日期和证书编号上。   4.各市公安机关尚未收回的撤销、移交、解挂掩护性企业的“两化证书”要抓 紧收缴,确实查找不到的,要说明情况并写出文字材料报省公安厅据点办和省地方税 务局所得税处备案留查。   5.各市税务机关在对持废止“两化证书”办理所得税定额审批的,可以拒绝, 并收回所持“两化证书”。   各市接此通知后,请抓紧时间,务于7月1日前到省公安厅据点办及省地方税务 局所得税处办理保留掩护性企业“两化企业证书”的核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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