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发全省公安机关掩护性企业《两化企业证书》的通知
辽公据[1999]90号颁布时间:1999-05-31
1999年5月31日 辽公据[1999]90号
各市公安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全省公安机关保留掩护性企业的管理,做好掩护性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经省公安厅与省地方税务局协商,决定在继续认真执行辽地税发[1996]22号
文件精神的同时,重新核发公安机关掩护性企业“两化企业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1.新核发的“两化企业证书”签发时间自1999年5月1日起,1999年
5月1日前签发的证书停止使用自行废止。
2.新核发“两化企业证书”的辽公据第字编号前两位为英文字母“BL”,
“BL”字母后为阿拉伯数字,自01号起按顺序排列。
3.新核发的"两化企业证书"仍采用原本样式,新与旧证书的区别标记主要在签
发日期和证书编号上。
4.各市公安机关尚未收回的撤销、移交、解挂掩护性企业的“两化证书”要抓
紧收缴,确实查找不到的,要说明情况并写出文字材料报省公安厅据点办和省地方税
务局所得税处备案留查。
5.各市税务机关在对持废止“两化证书”办理所得税定额审批的,可以拒绝,
并收回所持“两化证书”。
各市接此通知后,请抓紧时间,务于7月1日前到省公安厅据点办及省地方税务
局所得税处办理保留掩护性企业“两化企业证书”的核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