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所[1999]281号颁布时间:1999-11-01
1999年11月1日 辽地税所[1999]28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
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向职工集资的利息支出和纳税人上缴的资产占用费6%年利率标准扣
除,若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高于6%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扣除。
企业通过债券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的有奖有息短期融资券,按批准的年利率计算的
数额扣除。
二、纳税人按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通则)及行业财务会
计制度规定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三、企业购买旧的固定资产,应根据有关部门关于固定资产成新率标准,重新确
定的使用年限并报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年计提的折旧费准予税前扣除。
四、企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出让金按
无形资产规定年限摊销的,准予税前扣除。
五、企业为离退休人员一次交纳的养老保险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企业情况,
准予分期税前扣除。
六、企业用食用酒精(以粮食和薯类为原料制成的)勾兑的白酒发生的酒类广告
费,不准在税前扣除。
七、个人自筹资金购买企业,其自筹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允许在被购买的
企业中税前扣除。
八、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的移动电话,包括支付的电话费,凭原始发
票计入管理费用的,准予税前扣除。
九、企业在公共土地上投资修建主要为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资产,其费用可比
照正常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视企业情况,分期摊销,准予税前扣除。
十、对原实行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改为查实征税的企业,对实行定额定率
征税前发生的亏损,不允许用查实征税后的所得进行弥补。
十一、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按估价记帐并提取折旧费,
允许税前扣除,待固定资产结转后进行调整。未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
不允许税前扣除。
十二、对亏损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抵减当年亏损额后有有盈余的,不允许再
用盈余跨年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十三、企业按国家规定,对资产进行评估后,按其净资产出售的,对企业出售前
发生的财产损失及损额,不允许在出售后的企业进行核销和弥补。
十四、执行事来单位工资制度的单位,由各级政府规定颁发的奖励、津贴、补贴
允许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