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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所[1999]281号颁布时间:1999-11-01

     1999年11月1日 辽地税所[1999]28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 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向职工集资的利息支出和纳税人上缴的资产占用费6%年利率标准扣 除,若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高于6%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扣除。 企业通过债券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的有奖有息短期融资券,按批准的年利率计算的 数额扣除。 二、纳税人按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通则)及行业财务会 计制度规定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三、企业购买旧的固定资产,应根据有关部门关于固定资产成新率标准,重新确 定的使用年限并报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年计提的折旧费准予税前扣除。 四、企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出让金按 无形资产规定年限摊销的,准予税前扣除。 五、企业为离退休人员一次交纳的养老保险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企业情况, 准予分期税前扣除。 六、企业用食用酒精(以粮食和薯类为原料制成的)勾兑的白酒发生的酒类广告 费,不准在税前扣除。 七、个人自筹资金购买企业,其自筹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允许在被购买的 企业中税前扣除。 八、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的移动电话,包括支付的电话费,凭原始发 票计入管理费用的,准予税前扣除。 九、企业在公共土地上投资修建主要为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资产,其费用可比 照正常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视企业情况,分期摊销,准予税前扣除。 十、对原实行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改为查实征税的企业,对实行定额定率 征税前发生的亏损,不允许用查实征税后的所得进行弥补。 十一、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按估价记帐并提取折旧费, 允许税前扣除,待固定资产结转后进行调整。未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 不允许税前扣除。 十二、对亏损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抵减当年亏损额后有有盈余的,不允许再 用盈余跨年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十三、企业按国家规定,对资产进行评估后,按其净资产出售的,对企业出售前 发生的财产损失及损额,不允许在出售后的企业进行核销和弥补。 十四、执行事来单位工资制度的单位,由各级政府规定颁发的奖励、津贴、补贴 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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