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个[2000]85号颁布时间:2000-04-22
2000年4月22日 沈地税个[2000]8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辽地税个[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不申报财产租赁收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义务人,各基层局应调查测算确定财产
租赁收入标准:对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按照其所处的区域和地点,统一确定
每平方米和租赁收入;对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动产,按照类别的价值统一确定单
台的租赁收入。
每次租赁收入超过税法规定起征点的,按照5%的比例全额附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