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2000-09-2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
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活动,
如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猜中、摇中而
取得的奖金。
第三条 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
第四条 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按序确认奖品的价格,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按照取得奖品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或者兑奖公告中所注明的奖品价格;
2.凭证或公告中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地税主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
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按照发奖单位的账面价格。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地税主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或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根据所得来源地判定原则,个人在我省境内因中奖、中彩、得奖取得的
偶然性质的所得,均为来源于我省境内的所得。
第六条 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在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即代扣代缴单位)不在所得来源他的情况下,
所得来源地的发奖或兑奖单位在发奖或兑奖时,要向纳税人提供支付偶然所得单位开
据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如果不能及时提供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个人在取得偶然所得
时即应在所得来源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外省领取来源于我省境内的偶然所得,必须在次月七日内,向户籍所在
地的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已在领取偶然所得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
可凭完税凭证抵扣。
第八条 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博彩性质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由所得者向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地税主管机关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的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十一条 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
(含10000元)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按税
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举办各种有奖活动和发行福利、体育彩票(奖券)的单位或机构,在
宣传广告中,必须对个人取得中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作出说明。在正式对外
公布前,必须把有关材料报送地税主管机关审核。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纳入库,并向地税
主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地税主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账薄。
第十五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如违反本暂行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