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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事)业、个体业户发票管理人员实行《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制度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7]003号颁布时间:1997-01-09

     1997年1月9日 沈地税票[1997]00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7号通知精神,为了提高用票单 位和个人依法用票意识,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将对企(事)业、个体业户发票管 理人员,进行普通发票管理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发票管理人员资格 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并对取得《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制 定如下制度:   一、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用票单位和个人,需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发票 管理工作。不准聘任临时人员负责普通发票的领、用、存工作。   二、《资格证》是地税机关进行发票审批的依据,也是办理领购发票的重要 凭证。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地税机关不办理发售和批印发票。   三、对新办的和新更换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情况集中辅导 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资格证》。   四、持证人员对发票管理的职责:   1、持证人要对本单位普通发票申请领购或自印、发放、使用、保管、记帐 及发票使用情况全面负责。工作变动时,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正式办理发 票管理移交工作,交将原件缴回。   2、持证人有义务向地税检查人员如实反映发票管理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拒绝、隐瞒。   3、持证人要保管好《资格证》,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一旦丢失要及时向地 税机关报告,以便补发。   五、企(事)业和个体业户票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或违反发 票管理规定者,由地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同时责承纳税人对发票管理人员 进行处理。 附件: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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