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25日 内国税流字[1996]4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67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
项目累计数栏,填写自1995年年初截止到本申报期的累计抵扣比例;“抵扣税额”
累计数栏按11×12项目填写;对专用发票可按总局规定的限额汇总登记,普通发
票的汇总登记问题仍按自治区国税局内国税流字[1995]565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