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延长期限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6]8号颁布时间:1996-01-03
1996年1月3日 内国税流字[1996]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执行
以来,对进一步加强我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促进小规模企业的发展,均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为此,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小规模企业由税务部门(包括税务所、征收
机关的局、分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至1996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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